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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屋鉴定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做
更新时间:2024-08-17 15:59:50点击次数:317次
总之,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议在进行房屋鉴定前,咨询专业东莞房屋鉴定机构或部门了解具体的要求和流程。
此外,如果房屋出现了严重损坏、改变用途、拆改结构、设置高耸物、自然灾害或周边建筑物影响等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房屋鉴定。总之,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议在进行房屋鉴定前,咨询专业东莞房屋鉴定机构或部门了解具体的要求和流程。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建设、规划、财政、工商、林业和园林、文化、环保、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哪些情况下需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的下沉、开裂、变形或腐蚀等现象;
2、房屋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3、经历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扩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它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鉴定的情形。
房屋检测鉴定的等级划分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A、B、C、D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评定;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完损程度进行评定。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本文章内容由东莞加固改造公司小编收集整理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犯到您权益,请联系删除,需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广东广达建设集团房屋鉴定、工程设计、建筑结构改造、加固补强、建筑防水、基坑支护、道路与桥梁加固、旧建筑修复、地基基础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建筑加固施工一站式服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建设、规划、财政、工商、林业和园林、文化、环保、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哪些情况下需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的下沉、开裂、变形或腐蚀等现象;
2、房屋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3、经历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扩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它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鉴定的情形。
房屋检测鉴定的等级划分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可靠性进行评定;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A、B、C、D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评定;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鉴定评级按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四个等级对房屋的完损程度进行评定。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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