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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7-07-21 09:07:31点击次数:3480次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根据《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1.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2.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3.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东莞房屋安全鉴定小编:L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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