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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屋鉴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鉴定内容
更新时间:2024-05-28 16:12:41点击次数:354次
东莞房屋鉴定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内容:房屋结构构件的现状查勘、结构上的作用调查、地基基础工作的状况查勘、结构构件检测等。
东莞房屋鉴定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内容:房屋结构构件的现状查勘、结构上的作用调查、地基基础工作的状况查勘、结构构件检测等。
(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选择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可靠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
1.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仅选择安全性鉴定;
2.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仅选择使用性鉴定;
3.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专项鉴定;
4.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
(二)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选择危险性鉴定,但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房屋结构构件现状的查勘主要包括:
1.房屋结构的形式。
2.房屋结构的布置和构造。
3.房屋构件及其连接
4.其重点查勘构件缺陷及损伤(如变形、裂缝等)
房屋结构上的作用调查主要包括:
1.房屋结构上的直接作用(荷载)
2.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温差变化或地震引起的作用等)
3.必要时应检测房屋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
4.房屋结构上的作用调查,主要是核实结构上的作用大小确定验算所用的荷载和荷载效应。
东莞安全鉴定房屋地基基础工作状况查勘主要包括:
1.地基的稳定性
2.地基变形
3.评估检测地基承载力的实验。
4.基础和桩基的工作状态和其他因素
5.必要时开挖检查基础的裂缝、腐蚀和顺坏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委托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改造或增容、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大修前,或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七)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八)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九)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文章内容由东莞基坑支护公司小编收集整理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犯到您权益,请联系删除,需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广东广达建设集团房屋鉴定、工程设计、建筑结构改造、加固补强、建筑防水、基坑支护、道路与桥梁加固、旧建筑修复、地基基础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建筑加固施工一站式服务!
1.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仅选择安全性鉴定;
2.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仅选择使用性鉴定;
3.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专项鉴定;
4.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
(二)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选择危险性鉴定,但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房屋结构构件现状的查勘主要包括:
1.房屋结构的形式。
2.房屋结构的布置和构造。
3.房屋构件及其连接
4.其重点查勘构件缺陷及损伤(如变形、裂缝等)
房屋结构上的作用调查主要包括:
1.房屋结构上的直接作用(荷载)
2.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温差变化或地震引起的作用等)
3.必要时应检测房屋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
4.房屋结构上的作用调查,主要是核实结构上的作用大小确定验算所用的荷载和荷载效应。
东莞安全鉴定房屋地基基础工作状况查勘主要包括:
1.地基的稳定性
2.地基变形
3.评估检测地基承载力的实验。
4.基础和桩基的工作状态和其他因素
5.必要时开挖检查基础的裂缝、腐蚀和顺坏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委托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改造或增容、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大修前,或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七)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八)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九)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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